京人考〔2001〕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0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安排,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2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获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是:
从2002年起,参加五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2001年的考试成绩仍按原来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2年
6月7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8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9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与实务
三、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是: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表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2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3、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
5、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6、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8、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9、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10、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11、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1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
2、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
五、申报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其截止年限到2001年底。
2、"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是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六、报名办法:
1、首次申请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从12月13日开始(不含双休日)到报名点购领《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报名信息卡和报考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要求,规范填写《申报表》,正确填涂报名信息卡。《申报表》应如实填写,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申报表》正表上贴照片(1寸)处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需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户口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而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由受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盖章)。《申报表》附表上贴与正表上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一张。
报名时,须持填好的《申报表》、报名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税务师执业证书(以上均为原件),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务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2、已经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但在规定有效期内有未报考科目或有未合格科目的,需填写《申报表》,持本人上一年度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考试成绩通知单、身份证、近期同一底版一寸、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后,报名人员应在报名点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严肃考风考纪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都要从严查处。凡在考试时请他人替考的人员,在考试后的两年之内不得参加同一类考试。对其违纪行为,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八、报名地点: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建工集团培训中心院内)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网址:www.bjpta.gov.cn)
九、报名时间:2001年12月17日~12月21日
十、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辅导工作,在报名的同时进行考前辅导报名及教材征订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职称 注册税务师 考试 通知
抄报:市人事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抄送:中央驻京有关单位 驻京部队有关单位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1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650份
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时间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时间
中专
未做限制
1992年底前
1992年底前
2000年底前
——
大专
非经济类非法学类
2001年底前
1996年底前
大专
经济类法学类
2001年底前
1998年底前
本科
非经济类非法学类
2001年底前
1998年底前
本科
经济类法学类
2000年底前
2000年底前
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非经济类非法学类
1998年底前
1998年底前
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经济类法学类
2000年底前
2000年底前
硕士
非经济类非法学类
2000年底前
2000年底前
硕士
经济类法学类
2001年底前
2001年底前
博士
经济类法学类
2001年底前
2001年底前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2001年底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